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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2009-08-28 10:16  文章来源:中共瓜州县委办公室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开发和建设瓜州,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及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和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瓜州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商投资方式包括:现金(含现汇)、设备、设施以及专有技术、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瓜州县境内、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瓜州辖区内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四条 积极鼓励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任何产业项目。重点扶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高新科技产品开发项目、旅游景点建设项目及其它新兴产业项目。
  第五条 凡有投资意向的各类项目,须经相关部门对投资者或项目的产业导向、资信、设备选型等投资要素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方可准入。且必须在县内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在当地税务部门纳税,从当地金融部门贷款,在当地保险机构参保,在当地建立生活基地,除必须的管理人才外,在当地招募一定数量的用工,在同等质量条件下,优先选用当地的建筑用材。
  第六条 对市场前景好、投资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的项目,可适当放宽产业准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验资、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除外),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一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两年全部到位。
  第七条 凡通过评审后的优势工业项目,在用地申请、规划、立项核准或备案等方面可简化审批程序或手续。控制性工程可先开工建设,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办完全部手续。

第三章 基础配套

第八条 对县外投资项目的水、电、气、通讯、交通和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
第九条 凡入驻瓜州、柳园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园区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水、电、路、通讯“四通一平”配套服务,并为投资者在水、电等主要生产服务费用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第四章 税收

第十条 凡县内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关于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生效)、《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入驻工业园区的加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实现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业项目,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减半奖励期限可顺延三年。

第五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农业用地30年,商贸流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可无偿划拨。
第十四条 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使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以外的土地(不包括耕地),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采取整体出让或生产、办公、生活建设用地部分出让和原料、产成品堆放等非生产用地租赁的办法使用。使用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加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后,可按地方留成的70%返还;投资强度每亩达到30万—50万元(含30万元)的加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后,可按地方留成的60%返还;投资强度每亩低于30万元的加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后,可按地方留成的50%返还。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县城拆迁改造开发,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适当用于拆迁补偿。县内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30%以内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县内商贸流通类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70%以内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在林业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沙荒地、风沙口、荒滩,投资建设林、草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投资建设的林、草地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加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在3年内按协议分批缴纳,第一次应交清出让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 以有偿出让方式并按标准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两年内不开发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第六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建设、土地、环保、公安、水务、地震等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内部分实行以下优惠。
利用高新技术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项目,利用当地废旧回收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投资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免收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
投资兴办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免收县以下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属于市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免收手续费。

第七章 人才引进

第二十一条 凡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带头人(博士、硕士、副高以上职称)或者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术成果愿在我县创业、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带动我县一个产品、一个产业、一个乡镇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视其个人意愿,可调入,也可聘用。在我县工作期间,经县政府确认后,享受每月600、800、1000元不等的政府特殊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年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引进到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实行财政补贴制度,每人每年补贴在1.2万元以上,工作满三年表现突出的,在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优先录用。对愿意来我县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注册人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除了在工资报酬、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外,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在住房方面分别给予1-3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光伏发电和风电装备制造企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县上为光伏发电和风电装备制造企业每年招聘20名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企业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1500元,一补三年。
第二十四条 重视企业科技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对重点技术创新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我县企、事业单位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愿调入我县的,经政府同意,人事、劳动等部门应从速办理调动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优惠或无偿提供相应住房,重新建立档案,确定工资档次和评聘技术职称,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也给予相应照顾。
第二十六条 根据户籍管理政策,凡在我县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职业、固定收入的投资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均可登记本县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企业使用的技术人员、员工的子女可在本县就近上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在高中教育阶段与本县户籍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企业需要和个人意愿,县上可委派懂经营、会管理,懂政策、会干事的党员干部,作为党建联络员到企业帮扶工作,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的国家投资项目和非项目资金;引进县外单位、企业或个人资金在瓜州境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引进设备、物资、无形资产和启动县内民间资本用于各类项目建设的;纳税大户、技改、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先进企业;产业化带头(企业)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是指在以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和县内投资者。
第三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奖。对当年建成投产运行的各类投资建设项目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为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当年建成投产运行1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工业、农业产业化、商贸旅游等项目,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
第三十一条 争取资金奖。对当年争取到的国家投资项目和本单位自己支配资金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奖金由县财政列支。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乡镇、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00元。
2、对乡镇、部门和单位争取的有偿无息、有偿低息资金奖励办法按照以上标准减半执行。
3、乡镇和部门单位争取的捐赠资金,按捐赠额的1%奖励。
第三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对引进外来资金(不包括政府拨款和政府有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下列标准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1、对引进各类工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重点农业产业化、商贸流通、旅游开发、文教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固定资产投资300(含300万元,下同)至5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建成固定资产投资500(含500万元,下同)至15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引资建成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推荐市上奖励,凡市上奖励的项目县上不再重复奖励,对市上奖励的比重低于县上应奖励的比重时,县上将予以补齐。
第三十三条 纳税贡献奖。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三十四条 技改创新奖。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对县内各企业在此方面的工作成果予以奖励。
凡县内企业自主研究或与国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机构,且其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等开发成果通过市级评审,用于实际生产领域创造税收的,一次性给予0.2万元补助;通过省上评审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补助;通过国家评审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以上成果若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补助;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补助;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
第三十五条 节能减排奖。建立企业节能减排奖励基金,对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1、 凡积极开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及污染防治设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并取得重大成果,且用于实际生产的,视其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0.5—5万元的资金奖励。
2、凡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再生能源改造和淘汰高耗能设备、工艺和产品,或采用以新代老工艺和积极进行污染防治设施改造,且取得重大突破的,每万元产值能耗率在国家规定的能耗范围内,较上年降低3—5个百分点或年内所排主要污染物较上年下降3—5个百分点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万元产值能耗率较上年降低5个百分点以上或年内所排主要污染物较上年下降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其它奖项。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企业予以奖励。
1、对当年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 对获得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组织奖励2万元(含畜产品);对当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确认为县级龙头企业的给予命名;对符合条件晋升为市、省级龙头企业的命名并给予1万元、3万元的奖励。
2、对在发展农业特色产业过程中服务创新、产销衔接、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特色产业所占比例达到40%的乡镇奖励2万元。
3、由县乡农技、畜牧、林果科技服务单位和技术人员承包产业技术服务,签订责任书,量化考核,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予以1-3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以瓜政办[2008]27号文件为准)
4、鼓励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和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 。每建成并通过验收一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建成并通过验收一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各农林技术服务机构与标准化主管部门配合协作,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业技术标准,每审定通过并发布一项甘肃省地方标准,对标准制定单位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奖励考核程序。各奖励政策考核采取单位申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核对账目等方式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办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后予以奖励。
1、各类建设项目奖考核。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情况,由考核办审核确认,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的依据,同一部门争取,在不同地域分年度组织实施的同类建设项目,按一个项目考核奖励。
2、争取资金奖考核。由乡镇、部门、单位上报争取资金数额,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或拨付凭证等有关资料,由县财政局对账审核并提出奖励依据。凡政策性资金,只奖励以上年争取资金为基础的新增量部分。
3、招商引资奖考核。由考核办考核并提供奖励依据。一个招商项目只认可业主提供证明的第一引资人。
4、纳税贡献奖考核。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供考核依据,考核办考核审定。
5、技改创新、节能减排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评审领导小组评估认定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
6、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企业奖项考核,由农牧、新农办提供奖励依据,县考核办考核审定。
7、国家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考核以及标准化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奖励考核,由县质监局、工商局提供奖励依据,县考核办考核审定。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实际,风电及矿产资源初级产品加工项目不享受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
矿产资源初级产品加工项目、扩改建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利用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历年来市县已奖励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不列入考核奖励范围。

第九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 对新办投资企业的检查,实行检查报告制,必须经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凡检查中发现确有问题的,要及时与引资单位沟通,须先教育并帮助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不得当场处罚,逾期不改正者,依法再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对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对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跟踪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对投诉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上成立项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建设局、农牧局、国土局、新农办、统计局、中小企业局、招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各类项目的市场准入、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各奖项的审核确认。同时,成立专职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技改创新项目的审核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招商引资、争取资金、项目建设以及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扶持、固定资产投资等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政策,投资者可提出协商意见,并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项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或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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